傍“罍街”名牌 “小罍街”被判赔60万元 合肥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小罍街”傍上“罍街”被告,合肥“卡旺卡”告安徽“卡旺卡”、“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著作权之争……4月26日,是知识产权保护日。4月25日下午,合肥市中院发布了2018—2020年中,合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从会上获悉,2018—2020年,合肥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059件,审结10308件(含旧存案件)。其中,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231件,审结6140件。审理标的额近亿的案件2件、标的额上千万的案件20余件。

在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9842件、203件、14件。在受理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数量分别为2831件、4106 件、1644 件、81件。

典型案例:

1、傍“罍街”名牌,“小罍街”被判赔60万元

【案情简介】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滨湖投资公司集团)主张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融侨置业公司)在其开发的融侨悦城融侨里商铺使用“小罍街”的名义对外宣传,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滨湖投资集团注册了“罍街”商标,并在众多城市建设了以“罍街”命名的商业街区,将“罍街”等商标用于其开发的商业项目中,涉案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广泛宣传推广,使得“罍街”商标和“罍街”商业街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该商标中“罍街”位子作为该系列上表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已经与滨湖投资集团取得一定的联系。

融侨置业公司在融侨里商铺招商及销售中使用“小罍街”字样,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认为其公司与滨湖投资集团旗下的罍街项目存在合作等商业关系的故意攀附,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认为融侨置业公司的商铺与滨湖投资集团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融侨置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0万元。融侨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罍街是合肥最具特色的餐饮、文创街区,并且罍街项目广泛分布省内外区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融侨置业公司在销售及招商过程中使用“小罍街”等宣传用语暗喻与罍街之间的关联关系,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罍街存在特定的关联,对两者之间的商誉产生混淆。本案判决紧贴时代潮流、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肥乃至安徽特色品牌和公信力、促进特色人文旅游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2、合肥“卡旺卡”告安徽“卡旺卡”胜诉,获赔5万元

【案情简介】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旺卡”)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卡旺卡”)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合肥卡旺卡取得“卡旺卡”商标专用权及成立日期。

合肥卡旺卡认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徽卡旺卡擅自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具有攀附声誉的主观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合肥卡旺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安徽卡旺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安徽卡旺卡擅自使用合肥卡旺卡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以为与合肥卡旺卡公司存在一致性或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卡旺卡”是合肥市快消领域近年来迅速成长起来的本土品牌,企业打造一个知名品牌需要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每一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背后,都凝聚着企业的心血。“傍名牌”现象,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也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本案的审理中,合肥法院重拳出击,加大判赔力度,以司法典型个案形成依法严惩“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标杆,让侵权者得不偿失,对合肥本地市场发展和品牌秩序维护具有典型而深远的意义。

3、“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著作权,该归谁?

【案情简介】2017年,原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现为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出《关于公开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的公告》,创作人刘某、单某、杜某某通过电子邮箱进行投稿。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刘某、杜某某、单某系其职工,诉争创作作品系职务作品,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遂诉请判令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立即停止使用、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署名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征集公告载明“所有获奖的投稿作品,投稿人须承诺并认可该作品是受主办方委托进行创作,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据此,确认诉争作品系由刘某、杜某某、单某三人共同创作,并以个人名义进行投稿,即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已依约合法取得著作权。

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非著作权人,其诉请无权利基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公开征集文宣标识(LOGO)已成为自媒体时代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正确区分职务作品和个人作品无疑对激发创作动力、鼓励自主创新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其看到征集公告后组织创作,三个个人创作是职务行为,应属职务作品。

然而该公司在投稿时未以公司名义,却以个人名义进行投稿。原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无法审查所有投稿作品权利来源及合法性,而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较为轻易地对作品、职工以及投稿环节进行管理,从社会管理成本的角度分析也不能强加于公告征集人过高的审查义务。司法是实践中的法律,本案判决对未来类似的征集活动著作权归属有所借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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